交通部长江航务管理局文件
长航安〔2008〕52号
关于加强川江及三峡库区大型船舶安全管理的通知
四川省、重庆市、湖北省港航管理局,长江海事局,长江航道局,长江三峡通航管理局,长江航运公安局,沿江有关船舶公司、港口经营单位:
自2003年三峡工程蓄水以来,三峡库区航道条件得到较大改善,川江及三峡库区船舶大型化趋势日益明显,促进了长江航运发展。据统计,目前仅重庆籍3000载重吨及以上的干散货船、液货船、集装箱船有147艘,其中5000载重吨及以上的干散货船有7艘,最大达到7700吨。由于航运企业在造船时未充分考虑长江中上游码头设计靠泊能力(最大为3000吨)、船闸通航标准、桥梁防撞标准和长江干线航道标准等水运基础技术条件,近年来出现部分船舶超过码头原设计船型靠泊能力装卸作业,未按规定留足富余水深,甚至谎报、瞒报船舶尺度和实际吃水等现象,导致船舶搁浅阻航或甚至触碰三峡船闸门槛事故的发生,给船舶和码头、水上建筑物、船闸设施构成威胁,影响长江航运安全、三峡船闸安全运行和长江干线航道安全畅通。
鉴于目前川江及三峡库区大型船舶现状和发展趋势,为进一步规范船舶航行、停泊和作业行为,明确安全责任,加强安全管理,确保长江航运安全畅通有序,根据交通部《关于川江及三峡库区大型船舶有关问题的通知》(水运国内函〔2007〕672号)精神,现对航行、停泊和作业于长江中上游水域的5000载重吨及以上的干散货船、液货船、集装箱船(以下简称大型船舶)的有关安全管理事项,特通知如下:
一、大型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是船舶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必须健全安全管理机构,完善安全管理制度,制定应急处置预案,加强船员培训教育,落实安全管理措施,确保船舶适航、船员适任。
二、大型船舶受载时,应充分考虑码头原设计船型靠泊能力、船闸门槛水深和航道维护尺度等客观条件,合理装载,按规定留足富余水深,确保船舶航行、作业安全。大型船舶在通过三峡船闸、葛洲坝船闸时要如实向三峡通航管理部门报告船舶尺度、实际吃水和装载危险货物等情况,不得谎报、瞒报。在枯水期通过浅险航段水域时,应严格按照长江航道部门公布的实际维护水深,留足富余水深,不得"超吃水"航行。
三、港口经营人要严格执行港口作业规定,不得安排大型船舶超码头原设计船型靠泊能力装卸作业,确保港口安全生产。对于确需靠泊超过码头原设计船型靠泊能力的船舶,港口经营人要按照交通部《关于加强港口码头靠泊能力核查管理工作的通知》精神,委托设计单位对码头设施进行论证,制定详细的船舶安全进出港航行靠泊方案和应急预案,采取切实可行的安全生产保障措施,论证可行并经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靠泊作业。
四、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切实加强港口安全生产管理,保障大型船舶在港口作业安全。根据交通部有关通知要求,加强港口码头靠泊能力核查管理工作,收到港口经营人报送的《超过原设计船型靠泊能力的码头靠泊能力论证报告》后,应组织当地海事、引航等有关单位和专家对论证报告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报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核准。
五、长航局系统各单位和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大型船舶的安全管理。
(一)长江海事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大型船舶的安全监管工作,加强现场巡查,严禁大型船舶超载和"超吃水"航行,严禁大型船舶靠泊超过原设计船型靠泊能力的码头装卸作业。
(二)长江航道部门要加强航道行政管理,及时发布航道信息,预防大型船舶搁浅破坏航道。
(三)长江三峡通航管理局要严格执行三峡船闸和葛洲坝船闸运行的相关管理规定,加大坝区巡航检查和监管力度,严防超过船闸门槛吃水控制标准的船舶过闸,确保船闸运行及坝区通航安全、畅通、有序。
(四)长航公安部门要做好大型船舶的消防监督管理工作,严格执行《长江过闸船舶消防安全管理办法》(长航安〔2007〕401号),特别加强大型船舶过闸期间的消防监督。
(五)长江通信管理部门要配合做好信息发布工作,及时播发各类水上安全信息。
六、各相关管理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交通部《关于川江和三峡库区船舶运输准入管理的公告》(2003年第14号)的精神,严格把关,对"公告"明令禁止进入川江和三峡库区航运市场的船舶实行"五不准",即:不予审批、不予检验、不予发证、不准营运,不予安排通过三峡船闸。
二OO八年二月二十八日
主题词:船舶 安全管理 通知
抄送:交通部水运司、海事局,重庆市交委,四川、湖南、湖北、江西、安徽、河南省交通厅,局内运输处、安全处、航道处,局三峡办。
交通部长江航务管理局办公室 2008-02-28 印发